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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22924号“FANTASY MONSTER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2185号
2025-04-17 00:00:00.0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杰森动漫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杰森动漫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622924号“FANTASY MONSTE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ANTASY MONSTERS”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玩具;拼图玩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8055795号“MONSTER”商标、第48246113号“MONSTER ENERGY”商标以及在先申请的第74159461号“MONSTER”商标等核定或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游戏机;牵线木偶”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22924号“FANTASY MONSTER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杰森动漫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杰森动漫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622924号“FANTASY MONSTE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ANTASY MONSTERS”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玩具;拼图玩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8055795号“MONSTER”商标、第48246113号“MONSTER ENERGY”商标以及在先申请的第74159461号“MONSTER”商标等核定或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游戏机;牵线木偶”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22924号“FANTASY MONSTER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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