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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51076号“沃雷曼 WOLEIM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364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上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晓春
异议人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晓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051076号“沃雷曼 WOLEIM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沃雷曼 WOLEIM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自行车;机车;汽车用儿童安全座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00959号“雷沃”、第5294110号“雷沃”、第58756814号“雷沃”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动驾驶汽车;陆地车辆传动齿轮;陆地车辆用电动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51076号“沃雷曼 WOLEIM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青岛上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晓春
异议人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晓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051076号“沃雷曼 WOLEIM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沃雷曼 WOLEIM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自行车;机车;汽车用儿童安全座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00959号“雷沃”、第5294110号“雷沃”、第58756814号“雷沃”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动驾驶汽车;陆地车辆传动齿轮;陆地车辆用电动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51076号“沃雷曼 WOLEIM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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