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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148411号“净得丽太太JINGDELITAITAI”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42374号
2023-04-1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2148411 |
异议人一:丰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国祥
异议人丰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国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6期《商标公告》第62148411号“净得丽太太JINGDELITAIT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净得丽太太JINGDELITAITA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垃圾桶;晾衣架;刷子”等。异议人丰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18239343号“净得丽JINGDELI”、第6110550号“净得丽JINGDEL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拖把;扫帚;水果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家用容器;垃圾桶;晾衣架;清洁用布;手动清洁器具;家务手套;毛球去除器(电动或非电动);衣物除尘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该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净得丽”,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该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第11842099号“好太太”、第3287293号“好太太家居”、第4443412号“好家好太太”、第35306654号“好太太智联”、第35306677号“好太太智居”、第35554212号“好太太微联”、第22675700号“真太太”、第20095248号“郝太太智能”、第41843101号“好太太 科徕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餐具(刀、叉、匙除外);家用或厨房用容器;非电气炊具”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该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商品上的“好太太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异议人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该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该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148411号“净得丽太太JINGDELITAITAI”商标在“家用容器;垃圾桶;晾衣架;清洁用布;手动清洁器具;家务手套;毛球去除器(电动或非电动);衣物除尘辊”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国祥
异议人丰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国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6期《商标公告》第62148411号“净得丽太太JINGDELITAIT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净得丽太太JINGDELITAITA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垃圾桶;晾衣架;刷子”等。异议人丰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18239343号“净得丽JINGDELI”、第6110550号“净得丽JINGDEL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拖把;扫帚;水果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家用容器;垃圾桶;晾衣架;清洁用布;手动清洁器具;家务手套;毛球去除器(电动或非电动);衣物除尘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该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净得丽”,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该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第11842099号“好太太”、第3287293号“好太太家居”、第4443412号“好家好太太”、第35306654号“好太太智联”、第35306677号“好太太智居”、第35554212号“好太太微联”、第22675700号“真太太”、第20095248号“郝太太智能”、第41843101号“好太太 科徕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餐具(刀、叉、匙除外);家用或厨房用容器;非电气炊具”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该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商品上的“好太太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异议人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该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该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148411号“净得丽太太JINGDELITAITAI”商标在“家用容器;垃圾桶;晾衣架;清洁用布;手动清洁器具;家务手套;毛球去除器(电动或非电动);衣物除尘辊”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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