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4434228号“安佳厨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53655号
2023-05-3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4434228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新西兰乳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华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对第44434228号“安佳厨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1886年诞生于新西兰,产品热销全球70多个国家和地区,深受万千消费者的青睐。通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申请人“安佳”系列商标在乳制品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2499933号“ 安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33910号“ 安佳Ancho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263849A号“ 安佳Ancho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263851A号“ 安佳Anch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651612号“ 安佳Anch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369095号“ 安佳Anch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771474号“ 安佳Anchor源自1886及图 卓冉Live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66176号“ 安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将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复制和抄袭,被申请人系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恶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并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等产生误认从而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对安佳的介绍打印件;
2、申请人公司网站打印件;
3、申请人线上销售信息打印件;
4、申请人检验检疫证明及完税证明;
5、申请人安佳产品《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报告》、《进口食品标签鉴定报告》;
6、申请人制定宣传计划PPT;
7、安佳销售业务指导手册;
8、宣传图片、路演照片;
9、安佳品牌健康跟踪汇总复印件;
10、申请人分公司销售发票;
11、申请人户外宣传广告图片;
12、广告宣传视频;
1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14、网络媒体对“安佳”品牌的介绍和报道;
15、申请人参展资料;
16、《第六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
17、在先裁定书;
18、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2020年12月6日经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异议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2年2月7日的第1778期《商标公告》,专用期至2031年3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在争议申请日之前提出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黄油;牛奶”等商品上,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除引证商标六期满续展,其余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八由纽西兰乳品局于2001年8月22日申请注册,2007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新西兰乳品牌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27年10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已不构成争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安佳厨房”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中的主要识别部分“安佳”,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分别核定使用的“牛奶;食用油;巧克力”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且通常销售场所临近,消费者亦有可能交叉接触的机会。且考虑申请人“安佳”商标在奶制品等商品上经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对申请人“安佳”商标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以及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支持申请人理由,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华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对第44434228号“安佳厨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1886年诞生于新西兰,产品热销全球70多个国家和地区,深受万千消费者的青睐。通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申请人“安佳”系列商标在乳制品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2499933号“ 安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33910号“ 安佳Ancho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263849A号“ 安佳Ancho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263851A号“ 安佳Anch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651612号“ 安佳Anch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369095号“ 安佳Anch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771474号“ 安佳Anchor源自1886及图 卓冉Live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66176号“ 安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将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复制和抄袭,被申请人系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恶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并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等产生误认从而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对安佳的介绍打印件;
2、申请人公司网站打印件;
3、申请人线上销售信息打印件;
4、申请人检验检疫证明及完税证明;
5、申请人安佳产品《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报告》、《进口食品标签鉴定报告》;
6、申请人制定宣传计划PPT;
7、安佳销售业务指导手册;
8、宣传图片、路演照片;
9、安佳品牌健康跟踪汇总复印件;
10、申请人分公司销售发票;
11、申请人户外宣传广告图片;
12、广告宣传视频;
1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14、网络媒体对“安佳”品牌的介绍和报道;
15、申请人参展资料;
16、《第六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
17、在先裁定书;
18、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2020年12月6日经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异议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2年2月7日的第1778期《商标公告》,专用期至2031年3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在争议申请日之前提出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黄油;牛奶”等商品上,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除引证商标六期满续展,其余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八由纽西兰乳品局于2001年8月22日申请注册,2007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新西兰乳品牌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27年10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已不构成争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安佳厨房”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中的主要识别部分“安佳”,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分别核定使用的“牛奶;食用油;巧克力”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且通常销售场所临近,消费者亦有可能交叉接触的机会。且考虑申请人“安佳”商标在奶制品等商品上经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对申请人“安佳”商标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以及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支持申请人理由,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