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1009939号“欧普到家 省心e生活 OPPLE HOME EASY YOUR LIF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33380号
2023-05-0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1009939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山东欧普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无界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5日对第21009939号“欧普到家 省心e生活 OPPLE HOME EASY YOUR LIF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并具有高知名度的第3201111号“欧普 OUP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欧普”系列商标的情况下,仍然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个“欧普”商标、其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典型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提交):1、申请人荣誉证明;2、申请人“欧普 OUPU”商标及产品荣誉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准注册群组不同,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二、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名下核心品牌,为被申请人独创,与被申请人之间具有固定且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合理合法行为。四、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2、被申请人获得的荣誉;3、被申请人参与活动资料;4、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许可信息;5、门店及相关商标使用资料;6、相关证明文件;7、相关数据统计报告及报表;8、广告投入、宣传等资料;9、被申请人网站及网络店铺介绍;10、被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
我局向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无界律师事务所寄送了证据交换通知书及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后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相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木编织百叶窗帘(家具)、室内百叶窗帘(家具)、纸制百叶窗帘、室内纺织品制百叶窗帘、非金属挂衣钩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餐具柜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编织百叶窗帘(家具)、室内百叶窗帘(家具)、纸制百叶窗帘、室内纺织品制百叶窗帘、非金属挂衣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情形。
另外,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无界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5日对第21009939号“欧普到家 省心e生活 OPPLE HOME EASY YOUR LIF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并具有高知名度的第3201111号“欧普 OUP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欧普”系列商标的情况下,仍然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个“欧普”商标、其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典型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提交):1、申请人荣誉证明;2、申请人“欧普 OUPU”商标及产品荣誉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准注册群组不同,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二、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名下核心品牌,为被申请人独创,与被申请人之间具有固定且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合理合法行为。四、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2、被申请人获得的荣誉;3、被申请人参与活动资料;4、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许可信息;5、门店及相关商标使用资料;6、相关证明文件;7、相关数据统计报告及报表;8、广告投入、宣传等资料;9、被申请人网站及网络店铺介绍;10、被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
我局向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无界律师事务所寄送了证据交换通知书及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后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相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木编织百叶窗帘(家具)、室内百叶窗帘(家具)、纸制百叶窗帘、室内纺织品制百叶窗帘、非金属挂衣钩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餐具柜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编织百叶窗帘(家具)、室内百叶窗帘(家具)、纸制百叶窗帘、室内纺织品制百叶窗帘、非金属挂衣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情形。
另外,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