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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092512号“WATER SPRIT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5040号
2024-10-15 00:00:00.0
异议人:可口可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水自信健身游泳有限公司
异议人可口可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水自信健身游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092512号“WATER SPRI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ATER SPRIT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组织文化艺术活动”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4928号“雪碧”、第710138号、第567188号“SPRIT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属行业、消费和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06661号“SPRIT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组织体育比赛”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非酒精饮料”商品上的“雪碧”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无密切关联,且双方商标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43001号、第524928号“雪碧”、第710138号、第524929号“SPRITE”、第1702874号、第567188号“SPRITE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92512号“WATER SPRIT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水自信健身游泳有限公司
异议人可口可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水自信健身游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092512号“WATER SPRI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ATER SPRIT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组织文化艺术活动”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4928号“雪碧”、第710138号、第567188号“SPRIT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属行业、消费和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06661号“SPRIT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组织体育比赛”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非酒精饮料”商品上的“雪碧”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无密切关联,且双方商标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43001号、第524928号“雪碧”、第710138号、第524929号“SPRITE”、第1702874号、第567188号“SPRITE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92512号“WATER SPRIT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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