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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138847号“赛尔生命金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34789号
2025-02-14 00:00:00.0
申请人:广东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38847号“赛尔生命金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9867号、第10237331号“赛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文字以及商标含义、整体外观、呼叫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力宣传推广与使用已经取得很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消费者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其他商标进行混淆。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租赁;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出租包含商业和金融信息的cd光盘;计算机软件更新”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细菌学研究;生物学研究;细胞生物学研究;干细胞研究(生物学);免疫细胞研究(生物学)”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实验室服务;化妆品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生物学研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实验室服务;化妆品研究”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38847号“赛尔生命金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9867号、第10237331号“赛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文字以及商标含义、整体外观、呼叫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力宣传推广与使用已经取得很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消费者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其他商标进行混淆。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租赁;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出租包含商业和金融信息的cd光盘;计算机软件更新”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细菌学研究;生物学研究;细胞生物学研究;干细胞研究(生物学);免疫细胞研究(生物学)”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实验室服务;化妆品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生物学研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实验室服务;化妆品研究”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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