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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453428号“XINYI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790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伟伟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伟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1453428号“XINY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INYIE”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29486号“X”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1类“灯”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上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图形”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53428号“XINYI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伟伟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伟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1453428号“XINY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INYIE”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29486号“X”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1类“灯”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上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图形”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53428号“XINYI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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