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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1420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889号
2020-03-24 00:00:00.0
申请人:湖南银光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142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44173号、第15701535号、第10144168号、第4562990号、第10144162号、第10882996号、第10144180号、第101441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142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44173号、第15701535号、第10144168号、第4562990号、第10144162号、第10882996号、第10144180号、第101441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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