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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713247号“格美致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7775号
2025-05-07 00:00:00.0
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格美空间电气有限公司
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格美空间电气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713247号“格美致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格美致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开关;断路器;电线;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源插座罩;遥控装置;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配电箱(电);照明设备用镇流器;电插座”。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192964号“格力”、第37362906号“格力 让世界更美好”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空调器”商品上的“格力GREE及图”商标,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异议人请求本案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13247号“格美致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格美空间电气有限公司
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格美空间电气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713247号“格美致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格美致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开关;断路器;电线;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源插座罩;遥控装置;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配电箱(电);照明设备用镇流器;电插座”。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192964号“格力”、第37362906号“格力 让世界更美好”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空调器”商品上的“格力GREE及图”商标,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异议人请求本案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13247号“格美致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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