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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13149号“叮当熊猫派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7464号
2025-04-02 00:00:00.0
异议人一:叮当快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王婷婷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盟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谢锋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创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叮当快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婷婷对被异议人谢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13149号“叮当熊猫派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叮当熊猫派对”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服务;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会计服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   叮当快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355903A号“叮当及图”、第16711752号“叮当快药及图”、第23326767号“叮当 智慧药房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王婷婷(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197618号“熊猫叮咚”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本案中异议人二提供的其关联公司与被异议人于2021年签订的《熊猫叮咚城市合伙人授权合同》表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二关联公司存在商业往来关系,被异议人对异议人二在先使用的“熊猫叮咚”商标理应知晓。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30类、43类等相关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与异议人二在先使用商标近似的“叮当熊猫”、“熊猫叮当”等商标,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具有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已有市场声誉的意图,该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13149号“叮当熊猫派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王婷婷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盟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谢锋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创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叮当快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婷婷对被异议人谢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13149号“叮当熊猫派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叮当熊猫派对”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服务;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会计服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   叮当快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355903A号“叮当及图”、第16711752号“叮当快药及图”、第23326767号“叮当 智慧药房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王婷婷(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197618号“熊猫叮咚”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本案中异议人二提供的其关联公司与被异议人于2021年签订的《熊猫叮咚城市合伙人授权合同》表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二关联公司存在商业往来关系,被异议人对异议人二在先使用的“熊猫叮咚”商标理应知晓。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30类、43类等相关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与异议人二在先使用商标近似的“叮当熊猫”、“熊猫叮当”等商标,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具有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已有市场声誉的意图,该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13149号“叮当熊猫派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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