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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31144号“蚂蚁为民搬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861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滁州喜顺妥妥搬家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滁州喜顺妥妥搬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931144号“蚂蚁为民搬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蚂蚁为民搬家”指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搬运”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3842号“蚂蚁”商标、第11470667号“蚂蚁搬家”商标、第24273639号“蚂蚁物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经纪、船舶经纪”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均含有主要识别文字“蚂蚁”,整体在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如予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31144号“蚂蚁为民搬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滁州喜顺妥妥搬家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滁州喜顺妥妥搬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931144号“蚂蚁为民搬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蚂蚁为民搬家”指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搬运”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3842号“蚂蚁”商标、第11470667号“蚂蚁搬家”商标、第24273639号“蚂蚁物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经纪、船舶经纪”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均含有主要识别文字“蚂蚁”,整体在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如予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31144号“蚂蚁为民搬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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