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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580158号“MIUSOF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517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兰斯贝儿卫生用品股份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兰斯贝儿卫生用品股份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580158号“MIUSOF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USOF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蚊香;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97994号、第32460530号“MIU MIU”商标,以及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417312号“MIU MIU TWIST”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3类“浴液;洗发剂;洗衣浸泡剂”、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材料分发;货物展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80158号“MIUSOF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兰斯贝儿卫生用品股份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兰斯贝儿卫生用品股份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580158号“MIUSOF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USOF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蚊香;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97994号、第32460530号“MIU MIU”商标,以及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417312号“MIU MIU TWIST”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3类“浴液;洗发剂;洗衣浸泡剂”、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材料分发;货物展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80158号“MIUSOF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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