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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11036号“寨春青蛙乐园ZHAI CHUN QING WA LE 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57445号
2019-07-10 00:00:00.0
申请人:金华市寨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411036号“寨春青蛙乐园ZHAI CHUN QING WA LE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4269号图形商标、第335137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寨春青蛙乐园ZHAI CHUN QING WA LE YUAN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411036号“寨春青蛙乐园ZHAI CHUN QING WA LE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4269号图形商标、第335137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寨春青蛙乐园ZHAI CHUN QING WA LE YUAN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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