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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29057号“慕斯中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58320号
2020-06-08 00:00:00.0
异议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希玥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希玥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3129057号“慕斯中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斯中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有抽屉的橱;柜台(台子);桌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47074号“慕思”、第3958940号、第7847473号“慕思DE RUCCI D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沙发”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DE RUCCI DR”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二者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129057号“慕斯中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希玥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希玥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3129057号“慕斯中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斯中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有抽屉的橱;柜台(台子);桌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47074号“慕思”、第3958940号、第7847473号“慕思DE RUCCI D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沙发”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DE RUCCI DR”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二者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129057号“慕斯中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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