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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80595号“小迷糊”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44027号
2020-12-23 00:00:00.0
异议人: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康市思羽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康市思羽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37180595号“小迷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迷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戒指(首饰);手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585003号“小迷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洁肤乳液;药皂;洗发剂”等。异议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及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180595号“小迷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康市思羽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康市思羽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37180595号“小迷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迷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戒指(首饰);手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585003号“小迷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洁肤乳液;药皂;洗发剂”等。异议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及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180595号“小迷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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