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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135299号“开开桌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2837号
2023-07-24 00:00:00.0
申请人:武汉飞扬体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35299号“开开桌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45551号“开开及图”商标、第14804282号“开开车城及图”商标、第62709838号“开开烤肉”商标、第59463649号“开开及图”商标、第27368402号“珠环 开开猪脚饭及图”商标、第12393483号“开开”商标、第30162139号“开开出行”商标、第45052318号“开开冰雪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汉字组合“开开桌球”与引证商标六“开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绘制账单、账目报表;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运动员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35299号“开开桌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45551号“开开及图”商标、第14804282号“开开车城及图”商标、第62709838号“开开烤肉”商标、第59463649号“开开及图”商标、第27368402号“珠环 开开猪脚饭及图”商标、第12393483号“开开”商标、第30162139号“开开出行”商标、第45052318号“开开冰雪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汉字组合“开开桌球”与引证商标六“开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绘制账单、账目报表;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运动员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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