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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030339号“领航珞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93104号
2025-03-3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8030339 |
申请人:泉州市领航骆驼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知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30339号“领航珞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562号、第3432982号、第3477203号、第3515856号、第3816389号、第3993664号、第3993666号、第4026346号、第4438524号、第4584311号、第4590702号、第4612554号、第5038256号、第8039704号、第8039705号、第11564675号、第12093355号、第12429506号、第12429566号、第204486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指定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湖北知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30339号“领航珞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562号、第3432982号、第3477203号、第3515856号、第3816389号、第3993664号、第3993666号、第4026346号、第4438524号、第4584311号、第4590702号、第4612554号、第5038256号、第8039704号、第8039705号、第11564675号、第12093355号、第12429506号、第12429566号、第204486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指定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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