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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52867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47499号
2024-12-11 00:00:00.0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她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6日对第632528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陶瓷上市企业,申请人及名下“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3406140号“蒙娜丽莎”商标、第32404176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在26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7件图形商标,超出了合理使用商标的范围,且并不属于其营业范围。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和“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亦违法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申请人注册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的第3263410号图形商标、第1476867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第3406138号“蒙娜丽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五)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达到驰名程度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的复制、摹仿,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发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及市场效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以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关于认定“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批复;2、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3、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4、“陶瓷地砖”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建筑陶瓷知名品牌证书;5、科技部批准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6、消费者信赖的知名品牌证书;7、十一五国家技术支撑计划重点项目;8、参与起草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9、辉煌6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成就展优秀参展奖;10、入选国家“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试点创建企业;11、成立蒙娜丽莎集团徐德龙院士工作站;12、国家火炬计划产业示范项目;13、全国五一劳动奖状;14、中国(喀什)国际家住装饰材料博览会(最受消费者喜爱品牌);15、集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成立;16、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陶瓷行业十大畅销品牌”;17、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装饰材料用品委员会“陶瓷十大品牌”;18、蒙娜丽莎企业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9、陶瓷板广东省名牌产品;20、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佛山市政府质量奖;21、入评首批中国轻工业重点实验室;22、申请人被工信部列入绿色工厂名单;23、蒙娜丽莎签约成为18届亚运会官方支持合作伙伴;24、关于核准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25、“幕墙板(玻璃板、铝板、石板、陶瓷板)”广东省名牌产品;26、第三届中国质量提名奖;27、蒙娜丽莎签约成为国际米兰足球俱乐部中国区官方合作伙伴;28、“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牌瓷砖产品在国外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等;29、广告支出审计报告;30、在先裁定和判决;31、申请人2015-2020年纳税证明;32、被申请人第21类第32587593号、第42类第32608281号无效宣告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提出注册申请以及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在构图设计及整体效果上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商标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织物”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瓷砖”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差距甚远,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双方商标在实际市场使用中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或者提供者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以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她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6日对第632528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陶瓷上市企业,申请人及名下“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3406140号“蒙娜丽莎”商标、第32404176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在26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7件图形商标,超出了合理使用商标的范围,且并不属于其营业范围。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和“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亦违法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申请人注册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的第3263410号图形商标、第1476867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第3406138号“蒙娜丽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五)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达到驰名程度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的复制、摹仿,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发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及市场效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以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关于认定“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批复;2、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3、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4、“陶瓷地砖”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建筑陶瓷知名品牌证书;5、科技部批准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6、消费者信赖的知名品牌证书;7、十一五国家技术支撑计划重点项目;8、参与起草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9、辉煌6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成就展优秀参展奖;10、入选国家“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试点创建企业;11、成立蒙娜丽莎集团徐德龙院士工作站;12、国家火炬计划产业示范项目;13、全国五一劳动奖状;14、中国(喀什)国际家住装饰材料博览会(最受消费者喜爱品牌);15、集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成立;16、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陶瓷行业十大畅销品牌”;17、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装饰材料用品委员会“陶瓷十大品牌”;18、蒙娜丽莎企业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9、陶瓷板广东省名牌产品;20、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佛山市政府质量奖;21、入评首批中国轻工业重点实验室;22、申请人被工信部列入绿色工厂名单;23、蒙娜丽莎签约成为18届亚运会官方支持合作伙伴;24、关于核准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25、“幕墙板(玻璃板、铝板、石板、陶瓷板)”广东省名牌产品;26、第三届中国质量提名奖;27、蒙娜丽莎签约成为国际米兰足球俱乐部中国区官方合作伙伴;28、“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牌瓷砖产品在国外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等;29、广告支出审计报告;30、在先裁定和判决;31、申请人2015-2020年纳税证明;32、被申请人第21类第32587593号、第42类第32608281号无效宣告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提出注册申请以及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在构图设计及整体效果上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商标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织物”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瓷砖”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差距甚远,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双方商标在实际市场使用中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或者提供者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以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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