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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083843号“虎牙匠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22858号
2024-08-19 00:00:00.0
申请人: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宋立涛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4日对第67083843号“虎牙匠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27243435号“虎牙直播HUYA.COM及图”商标、第21179668号“虎牙”商标、第21179718号“虎牙”商标、第15762111号“虎牙直播HUYA.COM”商标、第21179817号“虎牙及图”商标、第26774966号“虎牙”商标、第15762713号“虎牙直播HUYA.COM”商标、第21179704号“虎牙”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二、申请人的“虎牙”、“虎牙直播HUYA.COM及图”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显然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企图。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并容易误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以“虎牙”、“HUYA”为关键词在网络上的搜索结果打印件;2、宣传网站及APP;3、媒体报道、虎牙直播新品发布会及相关报道;4、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5、所获荣誉;6、申请人的“虎牙”、“虎牙直播HUYA.COM及图”系列商标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入选证书、公告及名单;7、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4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玛瑙;项链(首饰);珍珠(珠宝);翡翠;银制工艺品;珠宝首饰;戒指(首饰);手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艺术品;珠宝首饰;奖章;首饰用小饰物;贵重金属塑像;钥匙圈(带小饰物或短链饰物的扣环);贵重金属徽章;钟;表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八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动画片等商品、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第38类电视播放等、第41类教育等、第42类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区别,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在营销方式、行业属性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首饰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首饰盒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玛瑙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首饰用小饰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虎牙匠人”与引证商标一“虎牙直播HUYA.COM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珠宝首饰、玛瑙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经对争议商标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玛瑙;项链(首饰);珍珠(珠宝);翡翠;银制工艺品;珠宝首饰;戒指(首饰);手表”商品上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保护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权利,故现仅对争议商标在首饰盒商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予以评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与首饰盒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将“虎牙”、“虎牙直播HUYA.COM及图”商标进行使用宣传,更不能证明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在首饰盒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就其字号在首饰盒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已有一定知名度充分举证,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致使申请人的字号权利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字号权的规定。
四、《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适用遵循按需原则,因此,前述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的商品,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对于争议商标在“首饰盒” 商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虎牙”、“虎牙直播 HUYA.COM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商标标志本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
六、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其不予支持。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首饰盒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宋立涛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4日对第67083843号“虎牙匠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27243435号“虎牙直播HUYA.COM及图”商标、第21179668号“虎牙”商标、第21179718号“虎牙”商标、第15762111号“虎牙直播HUYA.COM”商标、第21179817号“虎牙及图”商标、第26774966号“虎牙”商标、第15762713号“虎牙直播HUYA.COM”商标、第21179704号“虎牙”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二、申请人的“虎牙”、“虎牙直播HUYA.COM及图”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显然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企图。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并容易误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以“虎牙”、“HUYA”为关键词在网络上的搜索结果打印件;2、宣传网站及APP;3、媒体报道、虎牙直播新品发布会及相关报道;4、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5、所获荣誉;6、申请人的“虎牙”、“虎牙直播HUYA.COM及图”系列商标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入选证书、公告及名单;7、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4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玛瑙;项链(首饰);珍珠(珠宝);翡翠;银制工艺品;珠宝首饰;戒指(首饰);手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艺术品;珠宝首饰;奖章;首饰用小饰物;贵重金属塑像;钥匙圈(带小饰物或短链饰物的扣环);贵重金属徽章;钟;表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八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动画片等商品、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第38类电视播放等、第41类教育等、第42类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区别,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在营销方式、行业属性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首饰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首饰盒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玛瑙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首饰用小饰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虎牙匠人”与引证商标一“虎牙直播HUYA.COM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珠宝首饰、玛瑙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经对争议商标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玛瑙;项链(首饰);珍珠(珠宝);翡翠;银制工艺品;珠宝首饰;戒指(首饰);手表”商品上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保护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权利,故现仅对争议商标在首饰盒商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予以评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与首饰盒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将“虎牙”、“虎牙直播HUYA.COM及图”商标进行使用宣传,更不能证明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在首饰盒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就其字号在首饰盒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已有一定知名度充分举证,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致使申请人的字号权利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字号权的规定。
四、《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适用遵循按需原则,因此,前述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的商品,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对于争议商标在“首饰盒” 商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虎牙”、“虎牙直播 HUYA.COM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商标标志本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
六、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其不予支持。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首饰盒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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