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3189562号“YOUEDA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89824号
2020-11-11 00:00:00.0
申请人:国信优易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知道国际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89562号“YOUEDA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30781号“YOUD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分显著,商品地域差异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被消费者所认可,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权知道国际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89562号“YOUEDA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30781号“YOUD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分显著,商品地域差异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被消费者所认可,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