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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875889号“AMATIV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1542号
2025-01-2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7875889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艾西姆认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隽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30日对第57875889号“amativ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amtivo”商标经使用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amtivo”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两者商品相同。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必然知晓申请人的“amtivo”商标。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注册的抢注行为。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恶意注册行为会造成市场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广告;货物展出;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
2、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援引的申请人第74363674号“amtivo”商标于2023年9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现已失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不正当注册的抢注行为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在先申请注册商标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指系争商标所有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仅凭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隽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30日对第57875889号“amativ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amtivo”商标经使用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amtivo”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两者商品相同。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必然知晓申请人的“amtivo”商标。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注册的抢注行为。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恶意注册行为会造成市场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广告;货物展出;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
2、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援引的申请人第74363674号“amtivo”商标于2023年9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现已失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不正当注册的抢注行为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在先申请注册商标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指系争商标所有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仅凭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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