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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963374号“箭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3960号
2024-10-12 00:00:00.0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国箭牌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安市伦伧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国箭牌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2963374号“箭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箭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流量计;风压表;油表;煤气表;电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8533号“ARROW”、第12862513号“箭牌卫浴·瓷砖ARROW”、第25711926号“箭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管道龙头(栓);水供暖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第1354310号“ARROW”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ARROW”商标与其中文翻译“箭”之间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的中文翻译“箭”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63374号“箭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国箭牌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安市伦伧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国箭牌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2963374号“箭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箭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流量计;风压表;油表;煤气表;电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8533号“ARROW”、第12862513号“箭牌卫浴·瓷砖ARROW”、第25711926号“箭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管道龙头(栓);水供暖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第1354310号“ARROW”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ARROW”商标与其中文翻译“箭”之间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的中文翻译“箭”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63374号“箭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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