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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25751号“麦麦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10224号
2022-09-2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8825751 |
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付彭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对第38825751号“麦麦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9类、第30类及第32类商品上的第17635711号“麦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86027号“麦麦开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商品及第43类服务上的第17635714号“麦麦用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商品上的第30744872号“麦麦全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447825号“麦麦鱼”商标、第37802509号“麦麦农场”商标、第37902618号“麦麦农场及图”商标、第12075142号“麦当劳”商标、第11539032号“麦当劳”商标、第769364号“麦当劳”商标、第32402123号“麦当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至十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三、被申请人可以模仿申请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经公证的申请人大事记;2、申请人在中国企业贡献报告、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3、申请人及官网相关介绍;4、申请人麦当劳餐厅在中国的地址及联系方式资料;5、申请人企业排名等资料;6、广告宣传、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相关资料;7、其他案件裁定书、判决书;8、申请人国内外商标注册信息;9、相关网站搜索页面;10、被申请人名下公司和餐厅企业信用报告;11、其他宣传使用相关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茶馆;饭店;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饮水机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专用期自2020年7月14日至2030年7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八至十一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六、七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在第29、30、32类“肉;茶饮料;水(饮料)”等商品、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审理如下:
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一“麦当劳”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麦麦卷”分别与引证商标二、三(第43类)、五至七的显著中文“麦麦开饭”“麦麦用心”、“麦麦鱼”、“麦麦农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茶馆;饭店;旅游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饮水机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照明设备出租”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二、三(第43类)、五至七核定使用的“饮水机出租;咖啡馆;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第43类)、五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第43类)、五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麦麦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付彭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对第38825751号“麦麦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9类、第30类及第32类商品上的第17635711号“麦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86027号“麦麦开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商品及第43类服务上的第17635714号“麦麦用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商品上的第30744872号“麦麦全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447825号“麦麦鱼”商标、第37802509号“麦麦农场”商标、第37902618号“麦麦农场及图”商标、第12075142号“麦当劳”商标、第11539032号“麦当劳”商标、第769364号“麦当劳”商标、第32402123号“麦当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至十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三、被申请人可以模仿申请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经公证的申请人大事记;2、申请人在中国企业贡献报告、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3、申请人及官网相关介绍;4、申请人麦当劳餐厅在中国的地址及联系方式资料;5、申请人企业排名等资料;6、广告宣传、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相关资料;7、其他案件裁定书、判决书;8、申请人国内外商标注册信息;9、相关网站搜索页面;10、被申请人名下公司和餐厅企业信用报告;11、其他宣传使用相关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茶馆;饭店;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饮水机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专用期自2020年7月14日至2030年7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八至十一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六、七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在第29、30、32类“肉;茶饮料;水(饮料)”等商品、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审理如下:
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第29类、第30类、第32类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一“麦当劳”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麦麦卷”分别与引证商标二、三(第43类)、五至七的显著中文“麦麦开饭”“麦麦用心”、“麦麦鱼”、“麦麦农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茶馆;饭店;旅游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饮水机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照明设备出租”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二、三(第43类)、五至七核定使用的“饮水机出租;咖啡馆;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第43类)、五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第43类)、五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麦麦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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