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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06665号“淘公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62049号
2019-03-06 00:00:00.0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铁城
申请人于2018年06月04日对第17906665号“淘公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世界知名的互联网企业,旗下“淘宝网”市场影响力和商业价值极高。申请人以及“淘”系列商标体系已构建成熟,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与申请人亦建立了唯一指向关系。一、“淘公仔”是申请人为其“淘宝网”推出的对外品牌形象,是申请人独创,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导致误认误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974912号“淘公仔”商标、第9974911号“淘公仔”商标、第8834105号“淘公仔”商标、第8834134号“淘公仔”商标、第8084049号“淘”商标、第5129406号“淘宝taobao”商标、第6865710号“淘1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经申请人大量使用,申请人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应当予以强度较大的法律保护。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刻意摹仿,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四、被申请人注册大量商标,其名下已有488件商标,其中大部分在“可售”状态,可见其具有囤积、倒卖行为。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介绍;
2、媒体报道及所获荣誉;
3、“淘宝”、“淘宝网”实际使用情况;
4、审计报告及市场调研报告;
5、淘宝网企业名单;
6、申请人及淘宝网开展的公益活动;
7、部分广告宣传图片、合同及发票;
8、“淘公仔”网络介绍;
9、百度关于“淘公仔”检索结果;
10、相关裁定等;
11、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售卖证明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18年1月14日的第1583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运载工具座椅套;运载工具内装饰品;运载工具方向盘罩;运载工具用座椅;自行车;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运载工具座椅头靠;车辆倒退警报器;轮胎防滑钉;婴儿车”商品上,专用权止于2026年11月6日。
二、各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申请及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6类假发、第27类地毯、第28类玩具、第12类汽车及第35类广告等商品及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三、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4类、第20类、第25类、第45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假发、地毯、玩具、广告等商品及服务属于非类似商品及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淘公仔”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在主要识别文字、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难以区分,易误认为是系列商标。同时考虑到申请人商标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更增加了混淆性,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座椅套;运载工具内装饰品;运载工具方向盘罩;运载工具用座椅;自行车;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运载工具座椅头靠;车辆倒退警报器;轮胎防滑钉;婴儿车”商品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核定使用的自行车、汽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委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及考虑引证商标知名度的因素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八是否达到《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知名度及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特别保护作出评述。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委查明事实,至我委审理时,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四百余件,被申请人对这些商标的设计出处及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没有作出答辩及合理解释或说明。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数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所指的情形。
另外,《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我委已适用《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铁城
申请人于2018年06月04日对第17906665号“淘公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世界知名的互联网企业,旗下“淘宝网”市场影响力和商业价值极高。申请人以及“淘”系列商标体系已构建成熟,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与申请人亦建立了唯一指向关系。一、“淘公仔”是申请人为其“淘宝网”推出的对外品牌形象,是申请人独创,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导致误认误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974912号“淘公仔”商标、第9974911号“淘公仔”商标、第8834105号“淘公仔”商标、第8834134号“淘公仔”商标、第8084049号“淘”商标、第5129406号“淘宝taobao”商标、第6865710号“淘1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经申请人大量使用,申请人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应当予以强度较大的法律保护。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刻意摹仿,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四、被申请人注册大量商标,其名下已有488件商标,其中大部分在“可售”状态,可见其具有囤积、倒卖行为。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介绍;
2、媒体报道及所获荣誉;
3、“淘宝”、“淘宝网”实际使用情况;
4、审计报告及市场调研报告;
5、淘宝网企业名单;
6、申请人及淘宝网开展的公益活动;
7、部分广告宣传图片、合同及发票;
8、“淘公仔”网络介绍;
9、百度关于“淘公仔”检索结果;
10、相关裁定等;
11、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售卖证明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18年1月14日的第1583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运载工具座椅套;运载工具内装饰品;运载工具方向盘罩;运载工具用座椅;自行车;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运载工具座椅头靠;车辆倒退警报器;轮胎防滑钉;婴儿车”商品上,专用权止于2026年11月6日。
二、各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申请及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6类假发、第27类地毯、第28类玩具、第12类汽车及第35类广告等商品及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三、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4类、第20类、第25类、第45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假发、地毯、玩具、广告等商品及服务属于非类似商品及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淘公仔”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在主要识别文字、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难以区分,易误认为是系列商标。同时考虑到申请人商标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更增加了混淆性,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座椅套;运载工具内装饰品;运载工具方向盘罩;运载工具用座椅;自行车;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运载工具座椅头靠;车辆倒退警报器;轮胎防滑钉;婴儿车”商品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核定使用的自行车、汽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委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及考虑引证商标知名度的因素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八是否达到《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知名度及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特别保护作出评述。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委查明事实,至我委审理时,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四百余件,被申请人对这些商标的设计出处及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没有作出答辩及合理解释或说明。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数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所指的情形。
另外,《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我委已适用《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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