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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18734号“DWDQ 巨比帝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39694号
2022-04-2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16318734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奥立知识产权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梁桂婷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易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8日对第16318734号“DWDQ 巨比帝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53042号“帝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类似上的相同商标,其注册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益。2、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了大量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有“巨比帝王”、“帝王荣耀”、“帝王智控”、“帝王星厨”、“帝王心厨”、“帝王新厨”、“帝王美厨”、“帝王高”、“帝王电”等商标。3、申请人“帝王”商标早于2012年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应当知晓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却持续申请以“帝王”为基础的系列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且被申请人还抢注了数件与知名瓷砖企业广东简一(集团)陶瓷有限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包括“GANI CW”、“GANI LOVE”、“GANIE 巨简一”等商标。3、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消费市场的混乱,扰乱正常的市场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帝王” 商标获驰名保护证据;
2、申请人介绍、官网信息及电商平台天猫旗舰店的信息材料;
3、申请人的“帝王” 商标获得保护的行政决定书及行政裁定书材料;
4、申请人的维权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诉讼材料;
5、产品图片及产品宣传册、专卖店实景照片材料;
6、媒体对申请人及其“帝王” 商标的报道材料;
7、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和户外广告照片材料;
8、经销商大会活动照片材料;
9、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的证据;
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争议商标并非复制、摹仿申请人的商标,不具有主观恶意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申请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3、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就商标使用授权书;
2、被申请人经营销售、广告宣传等商标使用证据;
3、产品认证证书;
4、其他相关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出的质证理由包含在其申请理由中,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2、申请人商标侵权保护证据;
3、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其原注册人杨军于2015年2月5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6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开水器、电热水壶、电铁锅、煤油炉、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个人用电风扇、消毒碗柜、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燃气锅炉”商品上。2017年8月7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梁桂婷名下。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澡盆、浴室装置、淋浴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坐便器、小便池(卫生设施)、马桶座圈、沐浴用设备”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3、2012年4月27日,申请人的“帝王”商标在第11类坐便器、浴室装置、小便池(卫生设施)商品上被我局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经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杨军名下共计25件商标,包括与知名智能家电品牌“好太太HOTATA”相近似的“会元好太太”商标、与知名家居品牌“欧派”相近似的“欧派美乐”“欧派美家乐”等与在先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
5、经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49件商标,其中围绕申请人的“帝王”和“小孩撒尿图形”商标申请注册有多件“帝王”、“帝王荣耀”、“帝王智控”、多件“巨比帝王 DWDQ”、“帝王 DWDQETT及图”、“帝王 D及图”、“帝王星厨”、“帝王新厨”、“帝王心厨”、“帝王星厨坊”、“帝王心厨坊”、“帝王厨坊”、“帝王芯厨”、“帝王乐厨”、“帝王美厨”、“帝王黑金”、“帝王白金”“帝王智适应”及图形等商标。另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与广东简一(集团)陶瓷有限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简一”、“GANI”商标相近似的“GANIE巨简一”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争议商标于2016年3月28日核准注册,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已超出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五年期限,我局予以驳回。本案焦点问题一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的规定;二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评述如下:
一、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超出正常经营生产需要囤积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破坏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等情形。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与知名智能家电品牌“好太太HOTATA”相近似的“会元好太太”商标、与知名家居品牌“欧派”相近似的“欧派美乐”“欧派美家乐”等与在先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具有傍靠他人知名品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而本案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之后,其持有和注册其他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的情形亦使争议商标的使用可能进一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益利益,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奥立知识产权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梁桂婷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易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8日对第16318734号“DWDQ 巨比帝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53042号“帝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类似上的相同商标,其注册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益。2、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了大量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有“巨比帝王”、“帝王荣耀”、“帝王智控”、“帝王星厨”、“帝王心厨”、“帝王新厨”、“帝王美厨”、“帝王高”、“帝王电”等商标。3、申请人“帝王”商标早于2012年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应当知晓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却持续申请以“帝王”为基础的系列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且被申请人还抢注了数件与知名瓷砖企业广东简一(集团)陶瓷有限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包括“GANI CW”、“GANI LOVE”、“GANIE 巨简一”等商标。3、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消费市场的混乱,扰乱正常的市场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帝王” 商标获驰名保护证据;
2、申请人介绍、官网信息及电商平台天猫旗舰店的信息材料;
3、申请人的“帝王” 商标获得保护的行政决定书及行政裁定书材料;
4、申请人的维权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诉讼材料;
5、产品图片及产品宣传册、专卖店实景照片材料;
6、媒体对申请人及其“帝王” 商标的报道材料;
7、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和户外广告照片材料;
8、经销商大会活动照片材料;
9、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的证据;
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争议商标并非复制、摹仿申请人的商标,不具有主观恶意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申请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3、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就商标使用授权书;
2、被申请人经营销售、广告宣传等商标使用证据;
3、产品认证证书;
4、其他相关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出的质证理由包含在其申请理由中,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2、申请人商标侵权保护证据;
3、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其原注册人杨军于2015年2月5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6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开水器、电热水壶、电铁锅、煤油炉、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个人用电风扇、消毒碗柜、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燃气锅炉”商品上。2017年8月7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梁桂婷名下。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澡盆、浴室装置、淋浴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坐便器、小便池(卫生设施)、马桶座圈、沐浴用设备”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3、2012年4月27日,申请人的“帝王”商标在第11类坐便器、浴室装置、小便池(卫生设施)商品上被我局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经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杨军名下共计25件商标,包括与知名智能家电品牌“好太太HOTATA”相近似的“会元好太太”商标、与知名家居品牌“欧派”相近似的“欧派美乐”“欧派美家乐”等与在先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
5、经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49件商标,其中围绕申请人的“帝王”和“小孩撒尿图形”商标申请注册有多件“帝王”、“帝王荣耀”、“帝王智控”、多件“巨比帝王 DWDQ”、“帝王 DWDQETT及图”、“帝王 D及图”、“帝王星厨”、“帝王新厨”、“帝王心厨”、“帝王星厨坊”、“帝王心厨坊”、“帝王厨坊”、“帝王芯厨”、“帝王乐厨”、“帝王美厨”、“帝王黑金”、“帝王白金”“帝王智适应”及图形等商标。另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与广东简一(集团)陶瓷有限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简一”、“GANI”商标相近似的“GANIE巨简一”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争议商标于2016年3月28日核准注册,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已超出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五年期限,我局予以驳回。本案焦点问题一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的规定;二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评述如下:
一、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超出正常经营生产需要囤积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破坏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等情形。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与知名智能家电品牌“好太太HOTATA”相近似的“会元好太太”商标、与知名家居品牌“欧派”相近似的“欧派美乐”“欧派美家乐”等与在先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具有傍靠他人知名品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而本案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之后,其持有和注册其他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的情形亦使争议商标的使用可能进一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益利益,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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