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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42744号“焕车帝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6856号
2025-03-27 00:00:00.0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荣先海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荣先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42744号“焕车帝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焕车帝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7类“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密封环;窗用遮光膜”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27438号及第22450695号“懂车帝”、第25949579号“懂车帝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报警器;滤光镜(摄影)”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053195号、第45343791号“懂车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的“非包装用塑料膜;防热辐射合成物;合成橡胶;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的文字表现形式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商标有所区别,应不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同一申请人的系列商标或双方主体具有特定联系,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产源,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42744号“焕车帝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荣先海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荣先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42744号“焕车帝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焕车帝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7类“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密封环;窗用遮光膜”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27438号及第22450695号“懂车帝”、第25949579号“懂车帝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报警器;滤光镜(摄影)”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053195号、第45343791号“懂车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的“非包装用塑料膜;防热辐射合成物;合成橡胶;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的文字表现形式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商标有所区别,应不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同一申请人的系列商标或双方主体具有特定联系,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产源,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42744号“焕车帝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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