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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77683号“雪域苍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2354号
2025-05-19 00:00:00.0
异议人:上海自然堂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邴兆伟
异议人上海自然堂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邴兆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277683号“雪域苍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域苍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红茶;绿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68374号和第53661316号“雪域”、第12548488号“雪域传奇”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77683号“雪域苍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邴兆伟
异议人上海自然堂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邴兆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277683号“雪域苍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域苍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红茶;绿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68374号和第53661316号“雪域”、第12548488号“雪域传奇”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77683号“雪域苍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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