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4049623号“奥特曼 ULTRAM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34393号
2021-10-26 00:00:00.0
异议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珊蒂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丹阳市中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江苏珊蒂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4049623号“奥特曼 ULTRAM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特曼 ULTRAMAN”指定使用于第44类“配镜服务;配眼镜;配隐形眼镜”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4827号“奥特曼M ULTRAMAN78及图”商标,第4425436号“恺仔奥特曼ULTRAMAN KIDS及图”商标,第30271464号“奈欧斯奥特曼”商标,第30270338号“ULTRAMAN NEOS”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消毒剂;隐形眼镜清洁剂”、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眼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百度百科关于“奥特曼系列”的介绍,新闻出版总署对异议人“奥特曼系列”影片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的宣传推广、相关媒体的报道、异议人公益活动的相关信息、“奥特曼系列”获奖荣誉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已创作了奥特曼系列人物并制作成电视剧播出,并被多个媒体进行报道,奥特曼系列角色名称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具有较高知名度,该知名度的取得是异议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此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是异议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被异议商标文字与异议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奥特曼角色名称相同。被异议人将商标“奥特曼 ULTRAMAN”申请注册于“配镜服务;配眼镜;配隐形眼镜”等服务上,可能会减损异议人因“奥特曼”知名度所带来的商业价值或商业机会,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权益,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049623号“奥特曼 ULTRAM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珊蒂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丹阳市中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江苏珊蒂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4049623号“奥特曼 ULTRAM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特曼 ULTRAMAN”指定使用于第44类“配镜服务;配眼镜;配隐形眼镜”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4827号“奥特曼M ULTRAMAN78及图”商标,第4425436号“恺仔奥特曼ULTRAMAN KIDS及图”商标,第30271464号“奈欧斯奥特曼”商标,第30270338号“ULTRAMAN NEOS”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消毒剂;隐形眼镜清洁剂”、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眼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百度百科关于“奥特曼系列”的介绍,新闻出版总署对异议人“奥特曼系列”影片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的宣传推广、相关媒体的报道、异议人公益活动的相关信息、“奥特曼系列”获奖荣誉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已创作了奥特曼系列人物并制作成电视剧播出,并被多个媒体进行报道,奥特曼系列角色名称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具有较高知名度,该知名度的取得是异议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此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是异议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被异议商标文字与异议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奥特曼角色名称相同。被异议人将商标“奥特曼 ULTRAMAN”申请注册于“配镜服务;配眼镜;配隐形眼镜”等服务上,可能会减损异议人因“奥特曼”知名度所带来的商业价值或商业机会,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权益,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049623号“奥特曼 ULTRAM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