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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23051号“都市鱼 CITYFIS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75087号
2018-09-27 00:00:00.0
申请人:威海都市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23051号“都市鱼 CITYFI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品牌,“都市鱼”一词具有很强的独创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73053号“都市 DU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形、发音、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虽含有“鱼”字,但“都市鱼”并非鱼的品种名称,而是独创性词汇,指定使用在“鱼子酱;食用鱼胶;鱼制食品;鱼罐头”以外商品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都市鱼 CITYFISH及图”与引证商标“都市 DUSHI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都市鱼”与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都市”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龙虾(非活)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猪肉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以上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都市鱼 CITYFISH及图”用在龙虾(非活)等复审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23051号“都市鱼 CITYFI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品牌,“都市鱼”一词具有很强的独创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73053号“都市 DU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形、发音、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虽含有“鱼”字,但“都市鱼”并非鱼的品种名称,而是独创性词汇,指定使用在“鱼子酱;食用鱼胶;鱼制食品;鱼罐头”以外商品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都市鱼 CITYFISH及图”与引证商标“都市 DUSHI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都市鱼”与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都市”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龙虾(非活)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猪肉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以上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都市鱼 CITYFISH及图”用在龙虾(非活)等复审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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