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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34593号“QQ智慧出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0585号
2025-05-2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4234593 |
申请人: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皖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34593号“QQ智慧出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65754号“QQ”商标、第62197632号“智慧汽修”商标、第11325868号“智慧建筑”商标、第9868294号“智慧数码”商标、第18538715号“智慧水业”商标、第9591957号“智慧园区”商标、第9580307号“智慧家居”商标、第16796365号“智慧能源”商标、第19406940号“智慧货车”商标、第15714242A号“智慧商业联盟”商标、第62700020号“智慧医工”商标、第15058565号“智慧商务”商标、第63904091号“智慧整装”商标、第63917691号“智慧建管信息系统 INTELLIGENT CONSTRUCT AND SUPERVISE INFORMATION SYSTEM”商标、第28895744A号“Q&Q”商标、第63119860号“Q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商标是“QQ”商标的延续注册,且本案商标所涉服务是申请人主营业务汽车所属类别类别密切关联的类别,在市场上不会引起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撤销。
引证商标二、十一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注册申请。
引证商标三、四、七分别于2024年7月27日、2022年10月20日、2024年5月20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十六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
引证商标十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十一、十三至十六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锈”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八、九、十、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八、九、十、十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八、九、十、十二核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建筑;建筑咨询;室内装潢;清洗;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轮胎翻新;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QQ智慧出行”与引证商标五、六、八、九、十、十二文字“智慧水业”、“智慧园区”、“智慧能源”、“智慧货车”、“智慧商业联盟”、“智慧商务”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芜湖皖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34593号“QQ智慧出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65754号“QQ”商标、第62197632号“智慧汽修”商标、第11325868号“智慧建筑”商标、第9868294号“智慧数码”商标、第18538715号“智慧水业”商标、第9591957号“智慧园区”商标、第9580307号“智慧家居”商标、第16796365号“智慧能源”商标、第19406940号“智慧货车”商标、第15714242A号“智慧商业联盟”商标、第62700020号“智慧医工”商标、第15058565号“智慧商务”商标、第63904091号“智慧整装”商标、第63917691号“智慧建管信息系统 INTELLIGENT CONSTRUCT AND SUPERVISE INFORMATION SYSTEM”商标、第28895744A号“Q&Q”商标、第63119860号“Q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商标是“QQ”商标的延续注册,且本案商标所涉服务是申请人主营业务汽车所属类别类别密切关联的类别,在市场上不会引起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撤销。
引证商标二、十一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注册申请。
引证商标三、四、七分别于2024年7月27日、2022年10月20日、2024年5月20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十六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
引证商标十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十一、十三至十六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锈”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八、九、十、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八、九、十、十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八、九、十、十二核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建筑;建筑咨询;室内装潢;清洗;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轮胎翻新;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QQ智慧出行”与引证商标五、六、八、九、十、十二文字“智慧水业”、“智慧园区”、“智慧能源”、“智慧货车”、“智慧商业联盟”、“智慧商务”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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