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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625441号“MUSIM”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1543号
2023-11-29 00:00:00.0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闫文奇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闫文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3期《商标公告》第67625441号“MUSI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USIM”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8940号、第7847473号“慕思DE RUCCI DR”,第4747819号“慕思凯奇DE RUCCI-KAGE”,第15001507号“慕思DE RUCCI”,第19691385号“慕思BESPOKE”,第6947074号“慕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沙发;床;按摩用床;床垫;桌子”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DE RUCCI DR”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整体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慕思”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625441号“MUSI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闫文奇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闫文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3期《商标公告》第67625441号“MUSI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USIM”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8940号、第7847473号“慕思DE RUCCI DR”,第4747819号“慕思凯奇DE RUCCI-KAGE”,第15001507号“慕思DE RUCCI”,第19691385号“慕思BESPOKE”,第6947074号“慕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沙发;床;按摩用床;床垫;桌子”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DE RUCCI DR”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整体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慕思”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625441号“MUSI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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