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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77645号“BEYOND BURG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20954号
2021-05-08 00:00:00.0
申请人:超越肉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77645号“BEYOND BUR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4040号“Beyo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同意将“餐具(刀、叉、匙除外)”商品删除,申请商标与第1082606号“博洋BEYOND及图”商标、第15879535号“beyond195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宣传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餐具(刀、叉、匙除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炒勺;勺形铲(餐具)”等其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77645号“BEYOND BUR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4040号“Beyo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同意将“餐具(刀、叉、匙除外)”商品删除,申请商标与第1082606号“博洋BEYOND及图”商标、第15879535号“beyond195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宣传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餐具(刀、叉、匙除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炒勺;勺形铲(餐具)”等其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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