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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943260号“XUNDEHU N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2988号
2025-02-07 00:00:00.0
申请人:泉州勋德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43260号“xundehu n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7905号、第31110653号、第175152号、第749746号、第7786431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xundehu nk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nb及图”、“nk”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43260号“xundehu n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7905号、第31110653号、第175152号、第749746号、第7786431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xundehu nk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nb及图”、“nk”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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