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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050288号“MHQNL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5301号
2025-06-06 00:00:00.0
申请人:林志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50288号“MHQNL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419号“LEE”商标、第1333582号“LEE”商标、第4563343号“LEE”商标、第1387276号“LEE”商标、第4241209号“LEE”商标、第8522748号“LE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MHQNLEE”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50288号“MHQNL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419号“LEE”商标、第1333582号“LEE”商标、第4563343号“LEE”商标、第1387276号“LEE”商标、第4241209号“LEE”商标、第8522748号“LE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MHQNLEE”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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