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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37120号“陆虎LUH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1321号
2023-02-17 00:00:00.0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美明达鞋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先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美明达鞋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38137120号“陆虎LUH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陆虎LUH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射箭用器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76483号“LANDROVER”、第4990776号“LANDROVE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游戏机;纸牌”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路虎”作为异议人“LANDROVER”商标的中文翻译,已和“LANDROVER”商标建立了对应关系,且经过广泛使用已为广大消费者熟知。被异议商标文字与“路虎”文字接近,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零部件商品”商品上的“路虎”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中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137120号“陆虎LUH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美明达鞋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先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美明达鞋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38137120号“陆虎LUH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陆虎LUH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射箭用器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76483号“LANDROVER”、第4990776号“LANDROVE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游戏机;纸牌”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路虎”作为异议人“LANDROVER”商标的中文翻译,已和“LANDROVER”商标建立了对应关系,且经过广泛使用已为广大消费者熟知。被异议商标文字与“路虎”文字接近,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零部件商品”商品上的“路虎”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中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137120号“陆虎LUH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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