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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630361号“杉杉羽客”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8464号
2025-05-09 00:00:00.0
异议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阳铭达电商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阳铭达电商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7630361号“杉杉羽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杉杉羽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9713号、第9839071号“杉杉 FIRS及图”、第21088344号“杉杉 SHANSHA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传播;广告宣传”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注册在非类似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服装”商品上的“杉杉 FIRS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630361号“杉杉羽客”商标在“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阳铭达电商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阳铭达电商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7630361号“杉杉羽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杉杉羽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9713号、第9839071号“杉杉 FIRS及图”、第21088344号“杉杉 SHANSHA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传播;广告宣传”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注册在非类似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服装”商品上的“杉杉 FIRS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630361号“杉杉羽客”商标在“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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