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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478936号“ZAR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7074号
2022-11-16 00:00:00.0
异议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正和嘉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正和嘉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5478936号“ZAR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ARA”指定使用于第29类商品“明胶;加工过的坚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52502号“ZARA”商标以及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15268号“ZAR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舞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ZARA”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商标字母组成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模仿,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可能使异议人商标声誉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478936号“ZAR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正和嘉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正和嘉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5478936号“ZAR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ARA”指定使用于第29类商品“明胶;加工过的坚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52502号“ZARA”商标以及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15268号“ZAR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舞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ZARA”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商标字母组成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模仿,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可能使异议人商标声誉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478936号“ZAR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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