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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6404号“暖暖之家Warm Hom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06573号
2022-09-2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7206404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爽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州暖暖的家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206404号“暖暖之家Warm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2982号决定,于2021年11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滁州暖暖之家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张爽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我局决定:驳回张爽的撤销申请,第17206404号第41类“暖暖之家Warm Home及图”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均属无效证据,恳请考虑申请人的事实理由,依法裁定复审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经营资质证明;
2、商标授权书;
3、房屋租赁合同;
4、校园食堂燃气施工报告、图片;
5、园区照片;
6、消防工程改造合同;
7、学生托费收据;
8、学生保险单;
9、校服、设备订购单据;
10、各项学生活动的照片、视频;
11、公众号、朋友圈等网络宣传;
12、2020年教育展会合同、照片;
13、律师事务所合作合同及收据;
14、荣誉奖项照片;
15、“暖暖之家”新字样商标注册申请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持有异议,申请人恳请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滁州暖暖之家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函授课程;实际培训(示范);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学校教育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录像带发行;经营彩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至郑州暖暖的家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8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8年05月07日至2021年05月06日期间是否在“函授课程”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复审商标由原注册人滁州暖暖之家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授权被申请人使用,授权时间在上述三年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提交的经营资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学生托费收据、学生保险单、学生各项活动的照片及视频、园区照片、网络宣传材料、荣誉奖项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上述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函授课程”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函授课程”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学校教育服务”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实际培训(示范);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学校教育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未涉及其对复审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录像带发行;经营彩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录像带发行;经营彩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函授课程;实际培训(示范);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学校教育服务”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州暖暖的家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206404号“暖暖之家Warm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2982号决定,于2021年11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滁州暖暖之家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张爽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我局决定:驳回张爽的撤销申请,第17206404号第41类“暖暖之家Warm Home及图”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均属无效证据,恳请考虑申请人的事实理由,依法裁定复审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经营资质证明;
2、商标授权书;
3、房屋租赁合同;
4、校园食堂燃气施工报告、图片;
5、园区照片;
6、消防工程改造合同;
7、学生托费收据;
8、学生保险单;
9、校服、设备订购单据;
10、各项学生活动的照片、视频;
11、公众号、朋友圈等网络宣传;
12、2020年教育展会合同、照片;
13、律师事务所合作合同及收据;
14、荣誉奖项照片;
15、“暖暖之家”新字样商标注册申请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持有异议,申请人恳请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滁州暖暖之家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函授课程;实际培训(示范);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学校教育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录像带发行;经营彩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至郑州暖暖的家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8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8年05月07日至2021年05月06日期间是否在“函授课程”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复审商标由原注册人滁州暖暖之家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授权被申请人使用,授权时间在上述三年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提交的经营资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学生托费收据、学生保险单、学生各项活动的照片及视频、园区照片、网络宣传材料、荣誉奖项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上述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函授课程”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函授课程”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学校教育服务”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实际培训(示范);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学校教育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未涉及其对复审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录像带发行;经营彩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录像带发行;经营彩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函授课程;实际培训(示范);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学校教育服务”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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