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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141511号“潘记云茶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70352号
2024-03-13 00:00:00.0
申请人:庄河市龙盛银尊音乐厅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41511号“潘记云茶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386941号“潘记社区粮库 PAN JI SHE QU LIANG KU”商标、第70518315号“潘记蚝店 -现来现做新鲜看得见-及图”商标、第5762479号“潘记烩面馆”商标、第15903666号“潘记粥铺”商标、第60171438号“潘记养生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的损失。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我局注册审查中被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二者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潘记云茶谷”构成,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潘记”,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41511号“潘记云茶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386941号“潘记社区粮库 PAN JI SHE QU LIANG KU”商标、第70518315号“潘记蚝店 -现来现做新鲜看得见-及图”商标、第5762479号“潘记烩面馆”商标、第15903666号“潘记粥铺”商标、第60171438号“潘记养生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的损失。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我局注册审查中被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二者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潘记云茶谷”构成,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潘记”,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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