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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535340号“嘴味馋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9163号
2025-04-09 00:00:00.0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玉瑶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玉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535340号“嘴味馋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嘴味馋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蜂蜜;饺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0201号、第37002574号“馋嘴”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饼干”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35340号“嘴味馋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玉瑶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玉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535340号“嘴味馋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嘴味馋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蜂蜜;饺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0201号、第37002574号“馋嘴”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饼干”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35340号“嘴味馋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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