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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478459号“沙县小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46054号
2024-02-2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8478459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沙县小吃同业公会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78459号“沙县小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97年,是由从事经营沙县小吃的业主、社会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原创设计,具有独特的含义,且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在行业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为相关公众知晓。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关于考察沙县小吃的相关媒体报道;广告宣传、参展合同及发票;部分门店图片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纯文字“沙县小吃”构成,其中“沙县”为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其与“小吃”组合使用,仅表示商品或服务的产地,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纯文字“沙县小吃”商标在相关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或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78459号“沙县小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97年,是由从事经营沙县小吃的业主、社会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原创设计,具有独特的含义,且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在行业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为相关公众知晓。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关于考察沙县小吃的相关媒体报道;广告宣传、参展合同及发票;部分门店图片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纯文字“沙县小吃”构成,其中“沙县”为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其与“小吃”组合使用,仅表示商品或服务的产地,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纯文字“沙县小吃”商标在相关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或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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