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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722820号“ASPEN PUMPS GRO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39768号
2024-05-28 00:00:00.0
申请人:艾斯本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22820号“ASPEN PUMPS 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名称的主要部分,与申请人名义完全一致,且申请人名下已有其它“ASPEN PUMPS GROUP”商标已获准注册。此外,商标局引证的第13902019号“ASP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无效。
我局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其次,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22820号“ASPEN PUMPS 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名称的主要部分,与申请人名义完全一致,且申请人名下已有其它“ASPEN PUMPS GROUP”商标已获准注册。此外,商标局引证的第13902019号“ASP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无效。
我局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其次,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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