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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369480号“瀚科农业 KEEH HAN19513 BEAR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72402号
2022-06-10 00:00:00.0
申请人:沈阳祯瑞轴承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69480号“瀚科农业 KEEH HAN19513 BEAR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99489号“瀚科HEXOTEC及图”商标、第9586578号“KEH”商标、第32300316号“K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轴承滚珠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滚珠轴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69480号“瀚科农业 KEEH HAN19513 BEAR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99489号“瀚科HEXOTEC及图”商标、第9586578号“KEH”商标、第32300316号“K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轴承滚珠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滚珠轴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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