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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141409号“企鹅茶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98386号
2023-03-28 00:00:00.0
申请人:陈世祐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41409号“企鹅茶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13112号“企鹅妙趣”商标、第42246915号“企鹅茶茶 PENGUIN CHACH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41409号“企鹅茶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13112号“企鹅妙趣”商标、第42246915号“企鹅茶茶 PENGUIN CHACH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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