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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355909号“Coffr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85292号
2024-03-2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0355909 |
申请人:四川百茶百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55909号“Coffr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38450号“CO’FREE REE”商标、第30975858号“科弗雷特 COFFRET”商标、第9847326号“COFFEE STREETART”商标、第12667979号“燕衔泥 COFFEE”商标、第14397212号“BLUE MORNING COFFEE”商标、第13564402号“意嘉 COFFEE”商标、第16109730号“源创部落 COFFEE”商标、第17115897号“咖啡零点吧 COFFEE 0.8”商标、第17467506号“仕咖 COFFEE”商标、第21402514号“优小资 COFFEE”商标、第21169884号“COFFEE SINCE 2016”商标、第21821108号“=+COFFEE”商标、第24336570号“COFFEE0.8”商标、第26553508号“魔一杯 COFFEE”商标、第26820039号“COFFEE 0.8”商标、第27253533号“COFFEE0.8”商标、第28520217号“仕咖 COFFEE”商标、第30104503号“私路档咖啡COFFEE”商标、第32424814号“啡豆 COFFEE”商标、第38037362号“珍爱 COFFEE”商标、第43696910号“麻花 COFFEE”商标、第69594724号“WT COFFEE”商标、第69786857号“心活力 COFFEE”商标、第69736408号“COFFEE”商标、第69987424号“为 COFFEE”商标、第69922507号“泡泡 COFFEE”商标、第68878486号“沪上阿姨 COFFEE”商标、第53650092号“COFFEE部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八)在构成元素、读音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十八所有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已吊销。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若不予初审公告,必将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引证商标三、十八所有人注销信息、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吊销信息、其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十八所有人已注销。鉴于引证商标三、十八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其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上述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2、我局于2023年对引证商标二十五、二十六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二十五、二十六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3、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并提交了企查查查询页作为证据,鉴于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即便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还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申请人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十五、二十六已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七、十九至二十四、二十七、二十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中的英文部分仅相差个别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55909号“Coffr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38450号“CO’FREE REE”商标、第30975858号“科弗雷特 COFFRET”商标、第9847326号“COFFEE STREETART”商标、第12667979号“燕衔泥 COFFEE”商标、第14397212号“BLUE MORNING COFFEE”商标、第13564402号“意嘉 COFFEE”商标、第16109730号“源创部落 COFFEE”商标、第17115897号“咖啡零点吧 COFFEE 0.8”商标、第17467506号“仕咖 COFFEE”商标、第21402514号“优小资 COFFEE”商标、第21169884号“COFFEE SINCE 2016”商标、第21821108号“=+COFFEE”商标、第24336570号“COFFEE0.8”商标、第26553508号“魔一杯 COFFEE”商标、第26820039号“COFFEE 0.8”商标、第27253533号“COFFEE0.8”商标、第28520217号“仕咖 COFFEE”商标、第30104503号“私路档咖啡COFFEE”商标、第32424814号“啡豆 COFFEE”商标、第38037362号“珍爱 COFFEE”商标、第43696910号“麻花 COFFEE”商标、第69594724号“WT COFFEE”商标、第69786857号“心活力 COFFEE”商标、第69736408号“COFFEE”商标、第69987424号“为 COFFEE”商标、第69922507号“泡泡 COFFEE”商标、第68878486号“沪上阿姨 COFFEE”商标、第53650092号“COFFEE部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八)在构成元素、读音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十八所有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已吊销。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若不予初审公告,必将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引证商标三、十八所有人注销信息、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吊销信息、其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十八所有人已注销。鉴于引证商标三、十八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其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上述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2、我局于2023年对引证商标二十五、二十六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二十五、二十六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3、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并提交了企查查查询页作为证据,鉴于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即便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还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申请人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十五、二十六已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七、十九至二十四、二十七、二十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中的英文部分仅相差个别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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