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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23879号“小咪米咪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2707号
2024-10-08 00:00:00.0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黄璐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黄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3223879号“小咪米咪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咪米咪家”指定使用在第18类“裘皮;包;伞;登山杖;宠物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416311A号、第65097840号“小米米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仿皮革;背包;阳伞;登山杖;动物用挽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此外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三百余件商标,包括“倍思惠普家”“米家罗技家”“穿戴森动”“小华为米”“骆鸵北面”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和使用行为,也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进行合理解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结合本案双方商标文字近似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23879号“小咪米咪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黄璐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黄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3223879号“小咪米咪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咪米咪家”指定使用在第18类“裘皮;包;伞;登山杖;宠物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416311A号、第65097840号“小米米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仿皮革;背包;阳伞;登山杖;动物用挽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此外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三百余件商标,包括“倍思惠普家”“米家罗技家”“穿戴森动”“小华为米”“骆鸵北面”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和使用行为,也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进行合理解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结合本案双方商标文字近似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23879号“小咪米咪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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