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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447497号“红叶雷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26880号
2023-11-17 00:00:00.0
异议人:北京京工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领绅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工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领绅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0期《商标公告》第68447497号“红叶雷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叶雷蒙”指定使用于第25类“帽子;袜;服装;成品衣;领带;手套(服装);围巾;针织服装;鞋;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8828号“雷蒙”商标、第7106987号“雷蒙LM”商标、第31434607号“雷蒙•1940”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袜;领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汉字部分“雷蒙”,且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447497号“红叶雷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北京领绅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工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领绅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0期《商标公告》第68447497号“红叶雷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叶雷蒙”指定使用于第25类“帽子;袜;服装;成品衣;领带;手套(服装);围巾;针织服装;鞋;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8828号“雷蒙”商标、第7106987号“雷蒙LM”商标、第31434607号“雷蒙•1940”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袜;领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汉字部分“雷蒙”,且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447497号“红叶雷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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