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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362587号“抖抖面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7103号
2024-10-22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湘湘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湘湘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362587号“抖抖面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抖面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面筋;食用预制面筋;腐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21881287号、第47878995号“抖音”、第56998496号“抖抖”、第27977178号“抖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第45类“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服装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16685号、第53660012号“抖音”、第36242460号“抖惊喜”、第36239381号“抖风尚”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鱼(非活);水果罐头”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抖音”商标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对于异议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62587号“抖抖面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湘湘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湘湘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362587号“抖抖面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抖面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面筋;食用预制面筋;腐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21881287号、第47878995号“抖音”、第56998496号“抖抖”、第27977178号“抖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第45类“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服装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16685号、第53660012号“抖音”、第36242460号“抖惊喜”、第36239381号“抖风尚”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鱼(非活);水果罐头”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抖音”商标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对于异议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62587号“抖抖面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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