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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826450号“千古茗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799号
2025-04-27 00:00:00.0
异议人: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豪富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迪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豪富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826450号“千古茗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古茗堂”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货物展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913911号“古茗果园”、第33874414号“古茗茶饮”、第21870451号“古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862110号“茗古茗”、第45177081号“古小茗”、第41930806号“古茗开心果园”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顾问”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核定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损害其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于“广告宣传;货物展出”等服务上在我国在先使用“千古茗堂”商标,或以“千古茗堂”作为企业商号使用,并使之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26450号“千古茗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豪富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迪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豪富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826450号“千古茗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古茗堂”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货物展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913911号“古茗果园”、第33874414号“古茗茶饮”、第21870451号“古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862110号“茗古茗”、第45177081号“古小茗”、第41930806号“古茗开心果园”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顾问”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核定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损害其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于“广告宣传;货物展出”等服务上在我国在先使用“千古茗堂”商标,或以“千古茗堂”作为企业商号使用,并使之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26450号“千古茗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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